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四川省硬笔书法家协会。(英文名称是Sichuan Hard Pen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是SHPC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全省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理论家、硬笔书法组织者和硬笔书法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探索和研究硬笔书法路径与理论,收集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成果,组织会员开展硬笔书法理论研讨会;

(二)搭建硬笔书法学习、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开展硬笔书法比赛、展览和水平测试,发现和培养硬笔书法艺术人才,提高我省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平;

(三)倡导和普及硬笔书法教育,配合学校对学生开展硬笔书法培训,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硬笔书法服务导向,引导广大硬笔书法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服务基层,积极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五)加强与省外硬笔书法艺术团体的交流合作,扩大我省硬笔书法家的知名度。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品行端正,无不良表现;

2、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正式出版过硬笔书法专著者;

4、在本会组织的硬笔书法大赛或单列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本会举办的硬笔书法届展中入展者;

5、在本会主办的硬笔学术研讨活动中论文入选作者,或在书法或硬笔书法报刊、杂志发表过硬笔书法学术文章者;

6、在市(州)级硬笔书法组织担任理事以上职务或县级硬笔书法组织担任领导且艺术成绩突出者。

(四)市、州一级(或省级机关、央属在川企业)合法的硬笔书法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硬笔书法作品(近作)两幅、一寸证件照两张,团体会员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和附该会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知本人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发批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终身会费620元,团体会员每年5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硬笔书法事业发展奖”(集体)和“硬笔书法创作成就奖”(会员)的表彰奖励;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硬笔书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